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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护 | 向不良代理冒充客户投诉行为say no!

发布时间:2023-11-08 15:17:16 人气:479

案例故事


未经示意下,第三方代理人自行投诉贷款银行

2022年4月22日,一位自称H姓女士向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反映:其在A银行的贷款因暂无还款能力导致逾期,该笔贷款的归属网点B支行于2022年4月将H女士的借记卡账户予以止付,其对此行为表示不满,并提出贷款分期还款意向。

接到转办投诉件后,A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B支行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查询相关凭证。经核实,客户H某于2021年3月22日在B支行办理了一笔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一年的消费贷款,到期后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B支行根据不良贷款清收的有关规定,对H所有的借记卡账户进行了止付。

另核实,此前的投诉电话并非客户本人打的,而是由其委托的第三方代理人所打(H向该代理人支付了代理费用,但并未示意该代理人进行投诉)。

核实情况后,A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联系H某客户,但电话无人接听。后与投诉人(客户代理人)张某联系,就其提出的诉求要求与贷款客户本人进行面谈协商。

2022年4月29日下午,客户本人来到支行沟通交流,工作人员了解到,客户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了某法律咨询公司员工张某(本案的投诉人),并交纳了2500元中介费,由张某代理投诉及后续协商分期还款事宜。可以认定该起投诉为不良代理投诉事件。

最终,支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共同努力,为客户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计划,减轻了客户的还贷压力。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又陪同H某前往银保监分局反映情况。

法律分析


消费者应当谨慎保护个人信息,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贷款问题

投诉人主体不适格,本笔投诉并非有效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银行与客户发生金融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对于客户贷款逾期后的处理,应由A银行与客户协商解决,无需通过其他第三方代为处理。

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本笔投诉是第三方张某在收取了客户的代理费用后,谎称是客户本人而进行的恶意投诉,企图通过投诉解决贷款处置问题。张某冒充客户进行投诉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信息、歪曲事实,不仅投诉主体不适格,不能认定为有效投诉,而且应当对冒充投诉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禁恶意代理投诉的行为。

消费者应当谨慎保护个人信息,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贷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投诉人张某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当使用客户个人信息,通过冒充客户的方式进行恶意投诉,不仅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还可能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无法继续享受金融服务、甚至遭受诈骗风险。因此,消费者应谨慎保护个人信息,防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甚至损害个人名誉、财产权益。


案例启示


增强客户黏合度,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增强客户黏合度。金融机构信贷工作人员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准确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本着“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与消费者沟通,真诚为消费者着想,及时告知与消费者切身利益有关的金融机构新出台政策措施等。

加强警示教育。金融机构应强化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意识,严禁销售人员利用误导、诱骗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同时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帮助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理念和信用意识。

树立依法维权意识。消费者应警惕参与不良代理投诉举报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对于“不良代理投诉举报”勿轻信、勿传播。尤其应拒绝参与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非法行为。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可以直接通过金融机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银行业保险业调解组织热线、监管部门公布的官方渠道等反映诉求。

(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