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隋某通过热线电话投诉,称其名下有一张A银行信用卡,本人申请后一直未收到卡片,但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发现目前该信用卡已出现欠款并逾期。隋某认为此问题系A银行信用卡推广人员伪造信息资料办卡造成,希望A银行尽快核实情况并解决。 接到投诉后,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及时与A银行联系。经核实,隋某确系A银行信用卡客户,业务凭证也为隋某本人签名,且该笔业务是上门办理,A银行履行了亲见、亲访、核实并留存身份信息等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伪造资料的情况。经了解,隋某办理该信用卡的目的是出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在收到卡片后向隋某谎称信用卡未申领成功,并在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该信用卡。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工作人员多次致电隋某,告知其作为持卡人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向A银行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信用卡逾期后的不良后果。针对隋某与朋友之间因出借信用卡引发的纠纷,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建议隋某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其可协调A银行提供诉讼所需的相关材料。银行卡及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本案例中,隋某将信用卡出借给朋友使用,不仅泄露个人信息,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也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也对隋某普及宣传了规范用卡等金融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使其对出借个人信用卡的危害及后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高了消费者金融风险责任意识。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第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持续开展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力度,提高公众识别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使消费者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应充分履行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提示义务。开展信用卡发卡业务时,要充分向持卡人说明非正常用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后果。同时,要结合信用卡营销实际,做好内外部信用卡风险提示和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员工对信用卡风险的防控能力,建立合理的风险考核机制,做到事前调查尽职尽责,事中操作依法合规,事后监控及时严密,促进信用卡业务安全健康发展。
金融消费者要提高法律意识,积极主动学习安全用卡等金融知识,妥善保管银行卡,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金融知识缺乏导致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