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

信息变更 | 办理了ETC签约业务,记得关注银行卡内余额

发布时间:2023-05-29 09:08:55 人气:479

案例故事


未在银行办理过贷款被催还,原来是扣了ETC费用

     2020年11月初,王某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称,其收到一条A银行发送的“您尾号***的卡开通的“XX贷”扣款**元,请按时还款”短信,王某表示自己并未在A银行办理过任何贷款,银行不可随意扣款,要求查明原因。

     人民银行某分行接到投诉后,立即转交A银行,要求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核实,王某曾在A银行营销人员的推介下,通过A银行手机银行申办了借记卡ETC签约业务,短信通知的扣款交易即为前期王某的高速通行费用。但由于扣款时王某绑定的借记卡余额不足,触发启用ETC应急金(又名“XX贷”)支付。经进一步了解,所谓ETC应急金或“XX贷”,是A银行客户成功申请ETC业务同时开通的一项消费贷款业务,主要作用是在高速通行费用产生后,优先从绑定银行卡活期账户扣款,如余额不足,则会启动ETC应急金功能提供“XX贷”服务,防止因高速欠费影响出行。由于王某不清楚A银行ETC应急金具体使用规则,导致触发该业务。应王某要求,在贷款还清后,A银行协助其关闭了“XX贷”业务,并提醒王某在通过高速前卡内留存充足资金,消费者表示理解。


法律分析


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本案例中,金融机构设计产品的初衷是提升服务水平,保障金融消费者出行顺利,但由于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反而影响了消费者的服务体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案例启示


引导消费者在熟悉使用新型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同时,正确认识风险
本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在新业务推广中,未向消费者充分提示开通信贷透支等业务存在的信用风险及还款计息的约束条件。金融机构要切实贯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管控要求,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在向消费者推介产品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防范因产品设计过于复杂、解释不到位、披露有歧义等导致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要进一步提升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和深度,推动金融知识宣传向金融知识教育转变,引导消费者在熟悉使用新型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同时,正确认识风险,培养良好的金融消费行为。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