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安全 | 网购需谨慎,无卡支付要小心
发布时间:2023-05-24 09:40:58 人气:452
案例故事
网购平台无卡支付损失1000元
法律分析
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目前我国司法案例实际,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均由持卡人自行设置和保管,与发卡行没有关联。发卡行接到持卡人输入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的支付密码,即是接到付款指令,随即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无须再对持卡人身份进行验证,在此种情况下银行无须承担责任。但银行在资金变动时,未即时向客户发送提醒,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根据目前我国司法案例实际,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均由持卡人自行设置和保管,与发卡行没有关联。发卡行接到持卡人输入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的支付密码,即是接到付款指令,随即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无须再对持卡人身份进行验证,在此种情况下银行无须承担责任。但银行在资金变动时,未即时向客户发送提醒,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案例启示
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及银行自身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及银行都应该积极提升处理该类事件的能力,同时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与风险防控手段,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带来的不利后果。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应做到:一是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环境安全可靠性方面作出努力,加强相应的内部控制水平和科技开发能力,优化服务,及时为消费者提供应急处理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应急通道,避免因金融机构反应迟缓、效率低下给客户和金融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针对当前金融网络诈骗存在多样化、组织化、高科技化的特点,持续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的宣教,帮助消费者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避免风险事件发生。
在网络支付、POS机支付、第三方支付结算中,银行一般都与电商、POS机商家、收单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代理协议。当客户资金被骗并向银行投诉后,受理行应第一时间向协议对方提起非本人支付异议,提出拒付申请,帮助客户尽可能追回被骗款,一方面避免银行因纠纷陷入被动,引发声誉风险;另一方面尽可能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