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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 企业经营不善叠加疫情原因还不上贷款,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还贷?

发布时间:2023-05-22 09:49:25 人气:473

案例故事


企业经营不善又遇疫情重创导致无力还款

      2018年9月26日,秦某夫妇用秦某个人名下房产作抵押从某银行申请240万元个人贷款用于创业经营。2019年10月贷款到期,秦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偿还贷款。2020年春节前后,秦某公司又因新冠疫情影响长达半年未营业,偿还贷款更是难上加难,秦某夫妇于是决定与该银行协商延期还款,并出具了其公司与某企业的签约合同、经营状况说明等证明其今后还款来源的资料,但最终并未申请成功。2021年5月,秦某无奈之下,前往当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申请纠纷调解。

      当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在确认银行愿意参与调解后,受理了此案。调解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秦某是否可以享受疫情期间的金融支持政策。该银行认为秦某夫妇还贷违约行为发生在疫情前,不应以受疫情影响为由申请延期还款。秦某认为自己还款意愿强烈,只因疫情影响暂时无力偿还,待公司收到合同款项后即可还款。调解员综合考虑了金融机构的顾虑、疫情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以及秦某夫妇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后,同调解双方进行了耐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银行同意为秦某夫妇办理贷款延期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秦某夫妇同意在贷款延期期间正常缴纳利息费用。

法律分析


充分了解疫情期间国家有关纾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秦某夫妇与某银行的贷款合同均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依照相关合同履行义务。该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秦某夫妇在新冠疫情暴发前就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本案例中,虽然该笔贷款在新冠疫情暴发前已经出现违约,但疫情对秦某企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可以酌情适用疫情期间国家有关政策。秦某夫妇申请贷款延期有政策依据,银行应当依据政策积极帮助其纾困解难,缓解偿贷压力。

案例启示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取展期、续贷等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

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政策引导。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金融支持疫情防控政策,尤其应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等分类处置措施,为企业继续提供支持,缓释企业压力,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切实缓解相关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尤其是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到期还款困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取展期、续贷等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同时可以开展逾期客户救助行动,对于尚能正常还款但还款压力较大的客户,允许客户延长还款期限;对于已逾期企业,在保证不抽贷、不断贷的前提下,通过减免利息、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降低其还款压力。

应加强金融消费者权利、责任、风险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自觉树立契约精神,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此外,建议金融消费者理性消费,量入为出,切莫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务怪圈,维护个人良好信用。

(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